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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惠学霞与李建明、薛建红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学霞,李建明,薛建红,石嘴山市鹏飞快递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惠学霞,女,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石嘴山市。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薛建红,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鹏飞快递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营业场所:石嘴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嘉鹏,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薛建红向申请人惠学霞、李建明支付损失10677元,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鹏飞快递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薛建红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薛建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学霞、李建明案件款10889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鹏飞快递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马占杰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赵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