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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田树平与被告任丽文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平,任丽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3民初305号原告:田树平,男,1961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任丽文,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田树平与被告任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丽文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用石材,给付部分货款后,尚欠4300元至今未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300元。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各种款4300元,2017.1.31。本院认为,原告田树平主张被告任丽文欠其货款4300元,有欠条可证实,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任丽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田树平人民币4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建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