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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璇与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璇,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681号原告:罗璇,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徐丽霞,职务不详。原告罗璇与被告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