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利斌与贾文及第三人XX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斌,贾文,XX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898号原告:王利斌,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被告:贾文,男,42岁,汉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人。第三人:XX龙,男,约40岁,汉族,高平市人。原告王利斌与被告贾文及第三人XX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王利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利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王利斌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郭红征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明 杨书 记 员 李冬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