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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利斌与贾文及第三人XX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斌,贾文,XX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898号原告:王利斌,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被告:贾文,男,42岁,汉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人。第三人:XX龙,男,约40岁,汉族,高平市人。原告王利斌与被告贾文及第三人XX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王利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利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王利斌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郭红征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明 杨书 记 员  李冬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