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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旋与被上诉人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旋,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旋,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飞,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21号。法定代表人:王德银,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传盛,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旋与被上诉人沈阳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2840号;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贾 宏 斌审判员 姜 会 军审判员 韩 彩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潇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