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795刘立与周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立,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周敏,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与被执行人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周敏的执行,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7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