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443号之一原告:彭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飞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