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民终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谢延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延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潘姝蓉,张洺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3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延斌,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辉、孔令屏,云南胜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黄龙街20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春,女,汉族,1969年4月13日生,住昆明市嵩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朝阳,男,汉族,1966年5月2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原审被告:潘姝蓉,女,汉族,1963年4月12日生,住昆明市嵩明县。原审被告:张洺玮,男,汉族,1984年7月8日生,住昆明市嵩明县。上诉人谢延斌因与被上诉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原审被告潘姝蓉、原审被告张洺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7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上诉人谢延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延斌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延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84元,减半收取4892元,由上诉人谢延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吉文审判员  王思予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宏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