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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李东波、关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李东波,关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278号原告李红艳,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被告李东波,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被告关强,男,27岁,汉族,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艳诉被告李东波、关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红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