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李东波、关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李东波,关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278号原告李红艳,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被告李东波,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被告关强,男,27岁,汉族,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艳诉被告李东波、关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红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