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徐则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徐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27号。代表人:王谦明,行长。被执行人:徐则辉,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则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玉刚执行员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兆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