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鼎盛滤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鼎盛滤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745号原告: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崔金生,董事长。被告:江苏鼎盛滤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萍萍,董事长。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鼎盛滤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