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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20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禄汽修诉韩志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周禄进口汽车维修中心,韩志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066号之二原告:富锦市周禄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富锦市中央大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徐利坤,该维修中心经理。被告:韩志国,男,汉族,农民。原告富锦市周禄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韩志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富锦市周禄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周禄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140元,由原告富锦市周禄进口汽车维修中心负担。审判员  杨清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