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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井海、淮南市泰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井海,淮南市泰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320号申请人任井海,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淮南市泰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龙旭。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金海达树脂公司内2号楼3层A1号位。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南市泰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院提供担保金50000元及周永生所有的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淮南市泰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于滑县八里营大广高速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冰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