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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茂兵与被执行人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兵,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茂兵。被执行人: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惠芹。申请执行人王茂兵与被执行人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茂兵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X年X月X日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元。扣缴执行费X元,于X年X月X日向申请执行人王茂兵发还案款X元。现申请执行人王茂兵领取该案款,并向我院出具收条,申请执行人王茂兵书面申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