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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友金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金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3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友金,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现住浙江省嘉善县。2010年5月5日、2011年10月28日均因非法行医被嘉善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2月1日因非法行医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友金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友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友金曾因非法行医两次被行政处罚。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6日,在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嘉善县罗星街道新民小区276号底楼西北间出租房再次非法行医。另查明,被告人朱友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友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卓某、林某的证言,行政执法现场笔录,刑事判决书,药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友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友金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二、查获的涉案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