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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7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明祥志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明祥志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7004号原告: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345号,组织机构代码:60112300-6。法定代表人:佟佰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明祥志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9号院13号楼21层2单元2503。法定代表人:朱志明,董事长。原告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祥志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明祥志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801元,减半收取计3340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庆国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叶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