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爱秾、梁伟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爱秾,梁伟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44号申请执行人:钟爱秾,女,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居民,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梁伟革,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居民,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6民初45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伟革在银行的存款693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梁伟革相当于693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梁伟革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侯孟全审判员 潘信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华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