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强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张志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京0109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8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强缴纳罚金人民币0.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张志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芳芳审判员 谭 勇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