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丽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351号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磊,住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刘丽君,住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楠人民陪审员 史 书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