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勤坤与江海洲、徐红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勤坤,江海洲,徐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江勤坤,男,1952年12月4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江海洲,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徐红梅,女,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勤坤与被执行人江海洲、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房地产、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