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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7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得华玻璃有限公司与马占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得华玻璃有限公司,马占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994号原告:上海得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勤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占朋,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得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占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得华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芮银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