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282王玲芳与邱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芳,邱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1282号原告:王玲芳,女,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邱福祥,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溧阳市。原告王玲芳与被告邱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以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玲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福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玲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于2015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嗣后被告避而不见,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邱福祥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嗣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未及时归还引起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福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玲芳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俊华人民陪审员 汤建新人民陪审员 梁青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云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