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陈大发、李清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陈大发,李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负责人:王华,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大发,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清霞,女,198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大发、李清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大发、李清霞在赣州市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大发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江南大道×号×室、坐落于赣州市章江北大道×号店面和坐落于赣州市客家大道中段×室,期限为叁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