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唐欣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唐欣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8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住所地:容县容州镇桂南路182号。负责人:陈乾祥。委托代理人:余毅,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项宁,该行员工。被告:唐欣娜,女,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容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诉唐欣娜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覃勇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倩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