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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修武与王高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修武,王高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754号原告:曹修武,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王高常,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曹修武诉被告王高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修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修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修武负担。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