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修武与王高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修武,王高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754号原告:曹修武,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王高常,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曹修武诉被告王高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修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修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修武负担。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