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郑启桂与张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启桂,张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郑启桂,女,194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九池乡金龙路。被执行人:张鸿峰,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果园路。申请执行人郑启桂与被执行人张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7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启桂于2017年2月28日���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鸿峰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