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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秦曦与周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曦,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秦曦。被执行人周玲。关于申请执行人秦曦与被执行人周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5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