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邵刘蒙与王庆旺、张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刘蒙,王庆旺,张红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603号原告:邵刘蒙,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上海市建纬(郑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上海市建纬(郑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旺,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张红娟,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法定代表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玲,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刘蒙诉被告王庆旺、张红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邵刘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刘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邵刘蒙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靳现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