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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干春英与李世友、贡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春英,李世友,贡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932号申请人:干春英,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李世友,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贡园,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春英诉被告李世友、贡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春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世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的捷豹牌小型轿车(保全金额25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世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的捷豹牌小型轿车,查封期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被申请人李世友、贡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永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