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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许浩天、温新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浩天,温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浩天,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温新梅,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新县恩城乡卫生院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许浩天与温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温新梅有退休工资收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温新梅工资账户,以提取工资收入偿还债务,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温新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浩天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元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