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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浩、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浩,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浩,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任予,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软件园5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14894312-8。法定代表人:吴问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12236号商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0923859M。法定代表人:吴祖讲,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汉滔,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浩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浩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102元,减半收取3551元,由王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马枫蔷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文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