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学领、靳奉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学领,靳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211号申请人:宋学领,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靳奉刚,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6年1月7日,被申请人靳奉刚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申请人宋学领借款22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申请人宋学领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靳奉刚位于东明湖片区拆迁号为7-11,XH-005号拆迁补偿款30万元,并提供王玉金所有的位于步行街北段西侧东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3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学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靳奉刚位于东明湖片区拆迁号为7-11,XH-005号拆迁补偿款30万元一年。查封王玉金所有的位于步行街北段西侧东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