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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财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陶群、施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群,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财保210号申请人:陶群,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被申请人:施强,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申请人陶群于2017年5月25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施强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陶群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2017年5月25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群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施强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记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