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万年、周雪利、蒋国涛、陈慧、张涛涛、段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万年,周雪利,蒋国涛,陈慧,张涛涛,段永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007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缠龙。被告:丁万年,男,汉族。被告:周雪利,女,汉族。被告:蒋国涛,男,汉族。被告:陈慧,女,汉族。被告:张涛涛,男,汉族。被告:段永华,女,汉族。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万年、周雪利、蒋国涛、陈慧、张涛涛、段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8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审判员 舒孝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