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爱娣,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安庆市宜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韩承斌,斯军,严泽平,江爱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510号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跃,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C8—35号。法定代表人:潘爱娣。被告:潘爱娣,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军,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488号农资大市场二期7栋17室。法定代表人:叶光中。被告:叶光中,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田芙蓉,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安庆市宜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眉山村。法定代表人:韩承斌。被告:韩承斌,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斯军,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严泽平,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江爱霞,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爱娣、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安庆市宜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韩承斌、斯军、严泽平、江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