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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东霞与倪新华、白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霞,倪新华,白勇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504号原告:陈东霞,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三秀(系原告陈东霞的姐姐),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倪新华,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白勇启,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陈东霞与被告倪新华、白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东霞负担。审判长 蒋 朕审判员 郭希海审判��金景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山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