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苏讯、侯锡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苏讯,侯锡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1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苏讯,小名天天,农民。于2016年8月4日因本案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水县看守所。辩护人侯天洪,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侯锡虎,小名二模,农民。2014年9月1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8月4日因本案投案自首,于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水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庆威,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飞、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苏讯及其辩护人侯天洪、被告人侯锡虎及其辩护人李庆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下午17时,被告人侯锡虎同被害人侯某在东庄村光华大道光华铸管成品库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侯苏讯骑着电动车途径此处见父亲侯锡虎正与侯某互相吵骂,被告人侯苏讯从腰间拿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双刃刀具朝侯某上半身部位捅去,侯锡虎也下了摩托车用手打侯某的头部,侯苏讯持刀继续朝侯某上半身连捅数刀,后围观群众将侯苏讯、侯锡虎拉开,崔满江从侯苏讯手上夺下该刀,随后张二勇从崔满江手中将该刀拿走,侯苏讯又从张二勇手要上刀,朝东逃走,路上碰见其姑姑侯艳亲,侯艳亲随即将侯苏讯手中的刀具夺下,并藏于地里。崔满江、侯锡虎、张二勇等人将侯某送往文水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系被一双刃刺器捅伤左腰部后致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的行为予以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被告人侯锡虎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侯苏讯辩称,我从摩托车上下来没有直接打被害人,其他事实与指控的一致,表示认罪。辩护人侯天洪的主要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侯苏讯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被告人侯苏讯认罪,辩护人不持异议;2、现就本案中被告人侯苏讯具有的减轻、从轻情节,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被害人侯某在事情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和被害人有亲戚关系;被告人侯苏讯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取得了谅解,请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侯锡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李庆威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因此对起诉书指控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意见;2、被告人在本案中起的次要作用,是从犯,又是自首,有积极救治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3、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关联,他见其子与被害人打斗,本意是去拉架,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锡虎是文水县光华铸管公司保卫人员,2016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侯锡虎与被害人侯某因被害人侯某驾车出入光华铸管公司厂门发生矛盾,同日下午17时,被告人侯锡虎到了东庄村光华大道光华铸管成品库门口同被害人侯某发生争吵,被告人侯苏讯骑着电动车途经此处见其父亲侯锡虎正与侯某互相吵骂,被告人侯苏讯从腰间拿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双刃刀具朝侯某上半身部位捅去,侯锡虎也下了摩托车用手打侯某的头部,侯苏讯持刀继续朝侯某上半身连捅数刀,后围观群众将侯苏讯、侯锡虎拉开,崔满江从侯苏讯手上夺下该刀,随后张二勇从崔满江手上将该刀拿走,侯苏讯又将该刀从张二勇手中要上朝东逃去,碰见其姑姑侯艳亲,侯艳亲将侯苏讯手中的刀具夺下,并藏于地里的土堆中。崔满江、侯锡虎、张二勇等人拦下一辆过路车,将侯某送往文水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系被一双刃刺器捅伤左腰部后致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检测侯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1.1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主动投案,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侯苏讯、被告人侯锡虎与被害人侯某是亲戚关系。被告人侯锡虎于2014年3月5日因故意伤害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文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年9月15日因判处缓刑被释放。上述事实与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证明,被告人侯苏讯生于1996年1月21日及住址、身份证号码,被告人侯锡虎生于1973年1月13日及住址、身份证号码。2.报案材料、受理登记表、接出警登记表、文水县人民医院病历证明,2016年8月4日18时,文水县公安局接到东庄村侯少冲报警,其父侯某在东庄村光华大道被人捅伤,后经文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归案情况证明,2016年8月4日21时、22时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向文水县公安局自首。4.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侯锡虎于2014年9月1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于同年同月15日释放。5.山西省文水县司法鉴定中心(文)公(司法)鉴(尸)字(2016)30号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侯某系被一双刃刺器捅伤左腰部后致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6.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司)鉴(法物)字(2016)258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明送检标记为光华大道现场东侧土里掩埋的自制双刃刀一把未检出STR分型,送检的光华大道铸管成品库北门南侧20处路面上,路灯下提取的可疑血痕与侯某的STR分型相同。7.山西晋安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016)血检字第1098号检验报告书证明,送检的侯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1.10mg/100ml。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住于文水县南武乡东庄村光华大道成品库房门口,电线杆下有50cm×30cm范围的血泊,电线杆东南侧分50cm×5cm范围的血泊,大门北侧门卫室有一监控摄像头,距离光华大道东侧100米处路经北侧农田电线塔下土堆中有一长30cm的匕首,柄长12cm、刃长18cm,均已提取并拍照。9.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于2016年8月4日下午,侯苏讯拿刀捅了侯某的地方,作案工具。10.公安局现场提取的视频证明了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殴打被害人侯某的部分事实。11.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明,2016年10月5日经南武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亲属与被害人侯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交付了赔偿款,取得了侯某家属的谅解。12.询问侯少冲的笔录证实;主要内容,2016年8月4日17时20分左右,我接到我弟弟侯少奇电话说,我爸爸让人捅伤了,人已在医院抢救了。我赶到医院抢救室看见我爸爸胸部、肚子左侧被捅伤了,半个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我问崔满江是谁捅的,他说是侯锡虎父子和我爸闹事,是侯锡虎儿子侯苏讯捅的。13.询问张二勇的笔录证实;主要内容,2016年8月4日下午17时许,我开着大车到文水县东庄村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库房门口,停下车后看见库房门口的路上站着一堆人,有我村的侯某、崔满江、还有四五个河北人谈论拉货的事。我刚站下几分钟,侯锡虎骑着一辆摩托车过去,在摩托车上叫了一声:侯某过去一下。侯某就离开人群和侯锡虎到了一旁不知道两个人说什么。我们不在意,继续站着闲谈。过了不一会儿侯锡虎的儿子“天天”不知道从那过去,手里拿着一把刀子,过去就捅侯某,我们听见后转过头看见父子二人正在殴打侯某。我和崔满江见状连忙跑过去拉架,我和崔满江跑过去的时候,侯某已被捅的受了伤,捂着肚子在地上坐的,上身都是血,我连忙将侯锡虎推到一旁,崔满江抱住“天天”,将他手中的刀子夺走。这时我们看见“肉小”开着一辆捷达车过来。就拦住让他送侯某到医院,我和崔满江抬着侯某往“肉小”的车上抬。侯锡虎见侯某受伤严重了他也赶紧跑过去帮我们往车上抬。后因车上坐不下我,崔满江坐上副驾驶座,侯某在车后座上躺着,侯锡虎也坐上车后扶着侯某头部,就由崔满江和侯锡虎坐上“肉小”的车到了医院。后约一个小时听说侯某死亡了。当时没有具体看清楚他们是怎么打斗的,侯锡虎手里没有拿工具,是拳打脚踢,“天天”手中拿着刀子挥舞。我跑过去时看见“天天”将侯某左胳膊上砍了一刀。我和崔满江将侯锡虎父子拉开后,侯某已经受伤在地上坐着。14、崔满江询问的笔录证实;主要内容,2016年8月4日下午4点多,我在东庄村光华铸管仓库门口光华大道路东跟我村的张二勇、侯某等人说给河北货主配铸管的事情,这时侯锡虎过来叫秋昌“过来一下”,当时我们并不以为是打架了,所以我们继续聊天。过了一会儿,我们听见两人吵架呢,转头看的时候,看见侯某已经在地上半躺着了。我们就跑过去拉架,看见侯某衣服上好多血,当时“天天”手中拿着一把刀子在旁边站着,侯锡虎也像是打架的样子。我就赶快将“天天”手中的刀子夺下,二勇拉开侯锡虎,后来二勇将我手中的刀子拿走了。我就从路上拦住王永飞的捷达车,和侯锡虎等人一起扶侯某上了车到文水县医院抢救,后听医生说死了。当时我没看见侯某是如何受伤的,应该是“天天”捅伤的。15.王永飞的询问笔录证实;主要内容,我小名叫“肉小”,2016年8月4日17时许,我驾着捷达车行至新光华库房大门南30余米的时候,看见侯某在路西蹲着,崔满江站着,到了他们旁边时,崔满江叫住我说,赶紧拉上去医院,我掉头就准备拉人。我下车看见侯某肚子上有好多血,我赶紧和崔满江、侯锡虎、张乐一起将侯某抬到车上,和侯锡虎、崔满江一起到了文水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后我就离开回家了。在医院的时候,崔满江说“天天”捅伤了侯某。在送侯某医院的路上,是侯锡虎在后座上照护着侯某,并催我快点,崔满江在副驾驶上坐的。16.侯艳亲的询问笔录证实;主要内容,2016年8月4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东庄村光华大道东我家新院修房子,看见“天天”手中拿着一把刀子,当时以为他这是要去打架,我就赶紧从他手中夺下刀子,担心他再找刀子,就将刀子插到我家东侧的铁塔下,用干草掩盖了。后来听说“天天”将侯某捅伤了。这把刀子是双刃的,刀把是绿色的,长约20公分。17.王有生的询问笔录证实;主要内容,2016年8月4日下午3时45分左右,我在文水县东庄村光华铸管公司保卫科上班时,侯某开一辆白色越野车进了光华公司,进去不到10分钟,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侯某又开车到了光华公司门口要进去。保卫科长侯锡虎在了,就没让进。侯锡虎走到侯某车前不知道说什么事,侯某也说了什么,声音很大,侯锡虎也没有让他进光华公司,侯某就走了。我就和侯锡虎一块回到他家旧院,过了一会儿,我见侯锡虎接了个电话,听见侯锡虎说“X你吗,我还怕你啦,X你吗”,打完电话骑上摩托车走了。后来听人们说侯某被捅伤了,侯某喝酒来。18.于红的询问笔录证实;主要内容,2016年8月4日下午我到了我家旧院,过了一会儿侯锡虎骑着摩托车和王有生回来了,侯锡虎吃了些饭,听见他接了个电话,并且和电话那边的人骂起来了,后听说是与侯某骂呢,侯锡虎说,“怎了你还要开大车撞死我了?我等你了,你厉害”。我问为什么要骂你呢?侯锡虎说刚才在厂门口他要开车进公司,我告他说公司规定不让进,后来没进就走了。我还打劝他不用理他。后来他就骑摩托车去公司了。19.翟忠明,刘素文的询问笔录证实;主要内容,2016年8月4日中午,张国强家办丧事,我俩、侯某等人都在帮忙,中午在一桌子吃的饭,席间喝的杏花村酒,侯某估计喝了有半斤多。当时谁也没喝多,我认为这些人酒量都在一斤左右,大家吃完饭后各自离开了。20.被告人侯苏讯讯问笔录证实;主要内容,我的小名叫“天天”,2014年4月到了光华铸管公司保卫科工作。2016年8月4日下午5时左右,我骑电动自行车从东庄村往北走光华大道去光华铸管那喂狗去。到了光华新建库房门口时,看见我父亲侯锡虎骑着摩托车在路中间停着,与侯某吵架了。而且侯某还拽着我爸的上衣,我爸说:“怎了?”侯某说:“开上车撞死你”。我问侯某说:“你要怎了?”他又说开车撞死我爸。我就下了电动车,从腰间拿出一把刀子,扑上朝侯某身上捅,捅了一下后,我还是朝他上半身乱捅了几下,捅了几下记不清。捅的侯某躺下后,就沿着道向北走了一段,拐到我大姑家。我大姑看见我拿着刀子就夺走了。我到了我家旧院坐了一会儿就到派出所自首。捅的时候还有人夺我的刀子来,这刀是双刃的,长约20多公分。刀把用绿色塑料布缠的。平时切西瓜用,就在自己腰间插的呢。当时就是想吓唬他,没想把他捅死了。21.被告人侯锡虎的讯问笔录证实;(1)2016年8月4日22时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8月4日下午,我在光华总厂门口值班,侯某驾驶一辆无牌白色海马越野车想进大门,我就拦住不让进,他就离开了。16时43分,侯某给我打电话并骂我,要往死里闹,我说“我怎你来?”侯某说:“你出来吧,在光华大道。”挂了电话后,我骑摩托车从文祁公路拐到新光华库房门口对面找到侯某,我坐在摩托车上对侯某说:“你打电话怎么就要往死里闹我了,”他说:你不是赖呢,怎就不让我进厂了。我说:你赖,我不赖。我正与侯某争吵的时候,我儿子侯苏讯骑着电动车从我后面过来,停下来说:“你往死里闹我爸爸”便扑向侯某,他边骂我儿子边后退,我停下摩托车追上去用拳头打侯某,侯苏讯也追着打,打了几下,我就被一个人拉走了,侯苏讯被崔满江拉开,这时我看见我儿子手里拿着一把自制的西瓜刀。而侯某蹲在路边打电话,后就跌倒了。崔满江跑过去扶住并拦住“肉小”的车。叫“肉小”往医院送,我看见侯某受伤后赶紧过去帮忙。一块和崔满江、二宝将侯某抬到车上,我坐在侯某旁边照护着,崔满江坐在副驾驶位上。到了医院,我们一起帮助输氧、输血,推着做检查。后我村治保主任打电话说:“你儿子到了派出所自首了,你也过来吧。”随后我就到了南武派出所自首了。与侯某平时无矛盾,还是亲戚关系。(2)2016年8月8日10时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当时不知道侯苏讯拿的刀子捅侯某,当时我在摩托车上坐着,侯苏讯就扑上去和侯某闹,我以为侯苏讯只是上去推了侯某一下,我害怕侯苏讯被侯某打,怕他吃亏,我上去帮助侯苏讯打了侯某两下,直到后来,他们说侯某躺下,胸前有血,我才知道侯苏讯是用刀捅的。我用手打在侯某的额头上。当时,侯苏讯扑上去的时候,侯某就往后退,并往路西边跑,侯苏讯追着继续打。我也追上去打侯某。(3)2016年8月10日10时讯问笔录主要内容,当时我接到侯某的电话后,歇了一会儿才去的公司,看见侯某在路边站着,我骑在摩托车上与他理论了几句。看见他像喝了酒的样子,准备离开上班时,我儿子侯苏讯突然出现,本意不是要跟他打架。(4)2016年9月13日9时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案发时我就根本没有看到侯苏讯拿着刀子,如果当时我看见的话,我早就拉开了,现在想起来真是后悔,当时我只是举起手朝侯某头部打了一下,但记得没有打住他,案发当天遇见侯某时,他靠近我并挑衅,我看见他像喝了酒的样子就打算离开,这时候,侯苏讯就过来了。还有就是我在医院主动出钱缴费治疗,这些情况说明我本意并不是想要出这样的事情。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侯苏讯、侯锡虎家属与被害人侯某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苏讯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侯锡虎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侯锡虎能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实施抢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锡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侯锡虎因前罪犯故意伤害罪羁押的,应当在本案刑期中折抵。关于被告人侯苏讯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侯锡虎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采纳,其余不予采纳。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苏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二、被告人侯锡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因前罪犯故意伤害罪羁押的,应当在本案刑期中折抵)。三、作案工具双刃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宗耀人民陪审员 潘玉芳人民陪审员 郝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