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大春与重庆箐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大春,重庆箐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冯大春,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2月12日,住巫山县。被执行人:重庆箐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冯大春与被执行人重庆箐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合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919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箐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大春于2017-02-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9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传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苟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