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亮亮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亮亮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205号原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亮亮,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因吸毒于2017年3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亮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浙048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亮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李亮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亮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亮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亮亮撤回上诉。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永强审 判 员 张 筱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