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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9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田时堂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捷,田时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9628号申请人郑捷,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田时堂,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郑捷与被执行人田时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45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田时堂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郑捷借款十五万八千五百元、利息四万一千零六元。”田时堂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田时堂名下无房、无银行存款,无经营地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郑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军审判员  谢 震审判员  杜玉勇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健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