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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庆羲诉被告丁文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羲,丁文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3350号原告:刘庆羲,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西北路。被告:丁文贺,男,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山城路城东沟村。现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羲诉被告丁文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审 判 员  乔宝林审 判 员  宗 磊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慧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