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庆羲诉被告丁文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羲,丁文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3350号原告:刘庆羲,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西北路。被告:丁文贺,男,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山城路城东沟村。现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羲诉被告丁文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审 判 员 乔宝林审 判 员 宗 磊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慧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