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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与孟祥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孟祥阳,孟凡福,陶延力,周航,于立峰,陶静茹,毛国荣,孟繁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2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住所:海伦市雷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书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佳友职务:副行长被告:孟祥阳,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农垦社区C区3委*组**号。被告:孟凡福,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农垦社区C区3委*组**号。被告:陶延力,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农垦社区C区12委*组**号。被告:周航,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农垦社区B区1委**组*号。被告:于立峰,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农垦社区C区12委*组*号。被告:陶静茹,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农垦社区C区12委*组*号。被告:毛国荣,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农垦社区C区3委*组**号。被告:孟繁荣,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农垦社区C区12委*组**号。代表人:陶延力,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农垦社区C区12委*组**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诉被告孟祥阳、孟凡福、陶延力、周航、于立峰、陶静茹、毛国荣、孟繁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要求:1、被告孟凡福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2、被告于立峰、陶静茹、陶延力、毛国荣、孟祥福、周航、孟繁荣对上述债务负连带给付义务。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1日,被告孟祥阳在原告处贷款150,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并由被告孟凡福、毛国荣、孟祥阳、周航、孟繁荣、于立峰、陶静茹借给予保证。双方签订了联保贷款合同。2014年3月25日,被告孟祥阳领取了该笔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偿还了部分贷款,尚欠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没钱给付为由,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孟祥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174666.02元(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34666.02元{2014年3月25日至2017年6月14日})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50,000.0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50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74666.02元。二、被告孟凡福、毛国荣、陶延力、周航、孟繁荣、于立峰、陶静茹对上述债务负连带给付义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150.00元,由被告陶延力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彦发审 判 员  孟令臣人民陪审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