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锋诉被告王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锋,王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586号原告赵锋,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洪斌,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赵锋诉被告王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锋撤回对被告王洪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赵锋负担。审判员 王 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