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张芳芳、张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张彬,张芳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239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良永,男,该供暖所副所长,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海阔,男,该供暖所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彬,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芳芳,女,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被告张彬、张芳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