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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庆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庆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622号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036136,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东部新城C4地块C7号楼1-1。法定代表人:黄杨梅,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凯英,公司员工。被告:谢庆红,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庆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扬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