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连华与赤峰美景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20号申请人:郭连华,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向东,经理。被申请人: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延,经理。申请人郭连华与被申请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连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