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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121樊野昇与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野昇,张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121号原告:樊野昇,男,197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陆健,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涛,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野昇诉被告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野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野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野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依法减半收取3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樊野昇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