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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国辉、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国辉,朱红梅,张双艳,河南鼎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辉,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恒,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梅,女,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恒,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双艳,女,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鼎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8层816号。法定代表人:朱艳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胡国辉、朱红梅因与被上诉人张双艳及原审被告河南鼎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9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国辉、朱红梅以与被上诉人张双艳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国辉、朱红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国辉、朱红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26元,减半收取4513元,由上诉人胡国辉、朱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王松洋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建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