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国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正海、刘聚平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彭国昌,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丁正海,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被执行人刘聚平,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彭国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正海、刘聚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字第6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丁正海、刘聚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丁正海、刘聚平于本栽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16)豫0482民初6523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