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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国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正海、刘聚平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彭国昌,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丁正海,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被执行人刘聚平,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彭国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正海、刘聚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字第6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丁正海、刘聚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丁正海、刘聚平于本栽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16)豫0482民初6523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