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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齐云生、张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齐某1,张某,齐某2,齐某3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6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西区新华书店一楼。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982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银行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齐某1,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齐某2,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齐某3,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被告齐某1、张某、齐某2、齐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永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